索引号 79518791-2-/2021-0412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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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1年第4期)

一、保山市月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1月5、6日,我局与区文旅局执法人员两次前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金竹林社区沙沟四社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的“2020月荷湿地公园花海飘雪旅游节”活动的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活动现场的实物、布景(雪景)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2021保山首届网红花海旅游节+梦幻雪乡”活动宣传册以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完全不符。根据我局在活动现场实地检查情况,当事人利用大量现场不存在的花海、雪乡及大型稻草制作的卡通形象图片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信息、质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派发宣传单等形式),导致消费者纷纷前往消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到“沈阳无疆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获取的利润为3767元。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六项

(三)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767元;2.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15068元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3月3日

二、腾冲市腾越镇蜜蜡琥珀店销售以假充真的波罗的海蜜蜡案

(一)案件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光华小区67号林云商场精品区31号柜台从事琥珀、纯天然翡翠珠宝翡翠首饰批发兼零售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以2500元的价格购进一只塑料手镯冒充波罗的海蜜蜡手镯摆放在柜台上销售,2020年11月15日以28000元的价格将该只手镯销售给一名西安市的消费者。2020年11月15日我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现场进行检查并将该只手镯进行扣押。次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只波罗的海蜜蜡手镯送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腾冲质检中心检验, 2020年11月16日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腾冲质检中心依据GB/T16552-2017,GB/T16553-2017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AWM1020110000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塑料。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三)处罚结果:1、没收以假充真蜜蜡手镯一只;2、罚款56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 12月14日

三、腾冲市和顺镇福禄寿珠宝店(张华生)出借《营业执照》案

(一)案件情况:当事人于2012年2月经我局核准登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上二社70号从事翡翠、珠宝首饰销售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将“和顺镇福禄寿珠宝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借给冯某(现查找不到此人)在快手平台彩宝阁公司直播间从事琥珀饰品销售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 1月日

四、腾冲市和顺镇寸氏银坊(寸金玉)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银饰品案

(一)案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份购进了182件银色饰品,为达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目的,当事人明知上述饰品不是纯银饰品,还放在银坊内与自己加工的纯银饰品混放在柜台内以7—8元/克的价格进行标价销售,实际经营过程中,未标示店名的还是按件销售。截止到查获之日,当事人共购进182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银饰品,其中已销售的一串银色佛珠,货值金额以180元计算,其余未销售的181件,亦未标价,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货值金额按进货价6280计算,上述货值金额共计6460元。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1、没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银饰品181件;2、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计646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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