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9518791-2-/2023-0413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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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3年第1期)

一、陈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柯街交警中队通报,在昌宁县柯街镇大桥头查获一辆涉嫌非法营运行为的车辆,接报后,大队执法迅速赶赴查获现场,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陈xx在施甸县旧城街子搭载了3名乘客要到保山市隆阳区云端机场、保山火车站、保山西邑乡。经依法对陈xx和2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MLR6xx号东风起亚小型客车驾驶员陈xx在2023年2月7日上午,搭载了3名乘客由施甸旧城街子送往保山市隆阳区,事先跟乘客约定好每人收费100元,约定送到保山隆阳区目的地后收取费用。驾驶员陈xx至今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2月13日

二、张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2月8日上午11时许,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柯街交警中队通报,在昌宁县柯街高速路出口查获一辆涉嫌非法营运行为的车辆,接报后,大队执法迅速赶赴查获现场,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张xx在昌宁县城街子搭载了5名乘客要到保山。经依法对张xx和5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MZ38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xx在2023年2月8日上午,搭载了5名乘客到保山,到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驾驶员张xx通过私下组客的方式提供运输经营服务,至今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2月22日

三、杨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接报后,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查获现场,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杨xx在勐统搭载了4名乘客要到保山。经依法对杨xx和4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MNV2xx号白色丰田轿车驾驶员杨xx在2023年3月1日上午,搭载了4名乘客到保山,其中三名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每人收取了110元交通费,另外一名乘客收取了120元是微信名为“海哥”的驾驶员用微信转过来的,一共收取了450元交通费。驾驶员杨xx通过私下组客的方式提供运输经营服务,至今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宁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3月23日

四、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张xx驾驶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揽客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2月3日中午13时许,执法人员在大保高速老营出口与保龙高速交巡警一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依法对张xx驾驶的云AJ3J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载有乘客8名,驾驶员张xx现场无法出示该趟运输相应的包车备案手续。经过调查,确认张xx包车客运经营者回程擅自揽客。

(二)法律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六)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2月27日

五、云南云之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3月7日上午,经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云之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A1A3xx号旅游车驾驶员王xx询问调查证实:2023年3月7日王xx接到公司安排驾驶云A1A3xx号旅游车从腾冲市拉载5名乘客送至保山市,驾驶员王xx未能出示的此次旅游包车电子包车牌。当事人云南云之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无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腾冲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3月9日

六、大理市恒久旅游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3月16日,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热海景区对李xx驾驶的云LL03xx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检查时该车载有大理到保山行程的旅行团,载有乘客33人,检查时,驾驶员李xx未能出示的此次旅游包车电子包车牌。当事人大理市恒久旅游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包车无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腾冲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3月16日

七、腾冲市腾誉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收费标准等事项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3月21日,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腾冲市腾誉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收费标准等事项。

(二)法律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腾冲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3月23日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邵xx涉嫌拒载案

(一)案件情况:2月22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收到12328电话投诉,当事人邵xx驾驶云MD029xx号巡游出租车拒载。经调查,当事人邵xx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肆佰玖拾元整(49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

(五)处罚时间: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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