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9518791-2/20240110-00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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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3年第16期)

一、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7月19日12时许,行政执法人员在昌宁县柯街镇大田坝岔路口对云MD099xx号牌车辆实施检查,经检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的所有人为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是保山市隆阳区。执法人员通过对驾驶员的旅程约车小程序司机端进行检查和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提供的平台数据发现,该车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8日,长期从事大田坝至保山往返网约客运经营行为,一共跑了156单保山至大田坝的往返路线,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行为。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至今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二、俞xx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26日,行政执法人员在昌宁县卡斯镇葫芦口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俞xx驾驶云SD412x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拉载着3名乘客从永德上车,分别送到保山和昌宁。经依法对俞xx和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SD412x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隶属于临沧万顺叫车永德分公司平台,驾驶员俞xx在2023年9月26日上午,通过私下电话联系的方式,确定了上车时间、地点,搭载了3名乘客分别送到保山和昌宁,并和3名乘客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商议好私下收取交通费共430元,而这3名乘客均未在平台下过单。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21日

三、高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5日10时许,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联合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龙高速公路交巡警二大队在G56高速上行线龙陵县黄草坝服务区依法对云ND080xx号哪吒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高x驾驶云ND080xx号哪吒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德宏州芒市搭载了4名乘客前往腾冲,检查时,当事人高x出示了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云ND080xx号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输证上的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是梁河区域,但未能出示当趟次运输的线上订单记录。当事人高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龙陵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6日

四、杨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许,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与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龙高速公路交巡警二大队在G56高速上行线龙陵县黄草坝服务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对云ND050xx号哪吒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xx驾驶云ND050xx号哪吒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芒市机场搭载了4名乘客前往腾冲市,检查时,杨xx出示了云ND050xx号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输证上显示该车的所有人是向xx,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是梁河区域,但驾驶员杨xx未能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当趟次运输的网络平台线上订单记录。当事人杨x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龙陵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2月6日

五、沈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06日下午17时许,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木城中队在龙陵县象达镇甘寨村路段对云MCQ0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沈xx驾驶云MCQ0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安拉载7名乘客前往象达,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沈x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23年10月07日,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木城中队按照职能权限将该案件移送龙陵大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沈x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23年10月07日,经龙陵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9日

六、番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06日下午17时许,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木城中队在龙陵县象达镇甘寨村路段对云M498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番x驾驶云M498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安拉载7名乘客前往象达,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番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23年10月07日,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木城中队按照职能权限将该案件移送龙陵大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番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23年10月07日,经龙陵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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