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518791-2/20240417-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隆阳区五林小吃服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一)案件情况: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潞江派出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于2023年11月10日向潞江市场监管所移交了线索。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内容主要是提供烧烤、小吃以及酒水等餐饮服务,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3028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6日
二、隆阳区鸡爪哥小吃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0日,收到工作提示函称隆阳区鸡爪哥小吃店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行为。同时公安部门移送了当晚的消费小票及监控视频。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事实基本属实。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3024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9日
三、隆阳区老九饭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根据2023年总局抽检计划要求,于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的泡辣椒、泡大蒜进行抽检,2023年11月17日经委托检验单位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原抽样样品基数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内(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5日
四、刘xx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一)案件情况:当事人刘xx未经许可于2023年9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中寨8号开设幸福咖啡店从事自制饮品销售。经营期间当事人将经营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新寨村委会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2022年2月12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摆放于店内。2023年11月17日腾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咖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经许可在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中寨8号从事自制饮品销售,被腾冲市市场监管局查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