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19-0319009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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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增加民政工作透明度,促进民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扩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质询权和监督权,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民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根市委、市政府有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保山市民政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苏云波,新闻发言人联络员:杨涛,联络员主要承担新闻发言人交办的事项,负责协调联系相关媒体。新闻发言人视情况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发言。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介绍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领域的重大举措和举办的重要活动。

(二)针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及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四)受理媒体记者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访申请,为记者采访提供服务。

(五)发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六)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媒体的采访。

三、新闻发言人的公布、变更、内容备案、责任追究

(一)公布。新闻发言人确定后,名单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变更。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不再担任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的,由新任人员担任,并在新任人员就位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三)内容备案。新闻发言人代表本单位发布的一般和较大的舆情信息(包括网上发布),需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备案;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舆情时,新闻发言人所发布的信息按程序报市委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四)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发布第一责任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研究和审核。对发布不实信息,不及时参与或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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