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2020-091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范围
对我市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方面涉及民政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告栏、便民手册、座谈会、咨询活动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开程序
1.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3.分管领导审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