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20-0916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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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局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于年底进行。考核结果报局党组审定,并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中予以反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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