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mzhenj-17_B/2015-073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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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政部优质安置最新内容
1. 请问今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退役金如何计算?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在离队时可领取退役金。退役金是安置经费的一部分,由中央财政列支,军队代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退役金的规定是这样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士兵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1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2. 请问地方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期限有多长?我能否不在安置地培训?
答: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为方便退役士兵选择心仪的教育培训机构,切实掌握一技之长,《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可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3.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4. 请问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5. 想问一下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6.请问提前退出现役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退役后怎么安置?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7. 我年底退役想回家自主创业,请问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国家鼓励退役士兵创业,并出台不少优惠政策:
在税费减免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工商服务方面,《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规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8. 请问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80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 请问退役士兵考大学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10. 请问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11. 请问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
12. 请问退役后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13. 请问士兵退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
答:退役士兵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属市场行为,应和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但对退出现役的伤病残士兵,可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享有相应的优待。包括:(1)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本报记者 邱明全、袁丽萍 特约记者 陶连鹏、周景红整理
刊于今日《解放军报》10版原标题《面临退伍的战友,这些政策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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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优抚安置政策13问
——民政部有关同志赴北京卫戍区“老虎团”解答优抚安置政策
【1】请问:今年退役安置有没有新政策?
答:今年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征集的首批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第一年,做好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新旧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平稳过渡非常关键。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总参谋部等党政军12个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一就是要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是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做好接收安置。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2】请问:对于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国家有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
答: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国家专门出台多项优惠政策: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将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二)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3】请问:义务兵如果选改为士官或考取军校后,优抚待遇有何变化,还能享受优待金吗?
答:根据《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待金的发放对象为服现役的义务兵。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以及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放优待金。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规定,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4】我们2011年之前入伍的战士当时有一个“优待安置证”,现在为什么取消了?还能找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2011年是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一年。变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安置体制实现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安置制度实现从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安置方式实现从单一指令性安置向多元化安置转变,安置保障实现从以地方为主向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转变。2011年取消了“优待安置证”,代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城乡一体。农村兵和城镇兵,享有同等的安置待遇,安置政策不再和户籍性质挂钩,而是和服役贡献挂钩。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士兵,享有更加优惠的安置政策。这样能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做贡献。
2011年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5】我想问一下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规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士官的;(2)士官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役期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3)服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需要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6】请问:如果优待金不能及时发放或拖欠了好几年,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按照规定,优待金要按时地发放到每一个士兵家庭。不能及时发放或拖欠好几年这种情况是违反规定的,建议士兵家属可以到民政局去咨询下情况,查清楚原因,是联系不上家庭,还是缺了手续。如果是人为拖欠,可以向上一级的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如果更严重的,像恶意扣留等,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直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请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8】请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有哪些优惠待遇?
答: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及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奖励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且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9】我2002年入伍,因家里困难想提前退伍,请问:地方能不能给安排工作?
答:提前退役需要地方民政部门出具证明,部队依据相应程序办理提前退役,这个政策上是允许的。安排工作的问题要取决于你选择哪种安置政策。如果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因为你现在服役不满12年,只能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如果你选择改革前的老政策,是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地方政府有条件的可以给你安排工作,也可以按自谋职业的方式给予安置。
【10】请问: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答:这位班长提的问题非常好,这些年为改善兵员结构,提升部队战斗力,国家加大了大学生士兵的征集力度,大学生士兵在兵员中的比重逐渐增大。国家在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上,也有一些优待政策,主要有这么几条:
第一,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享受教育资助的政策,现行的标准是每年不超过6000元,也就是在大学学费不超过6000元的情况下,4年学费都是由国家来资助的。大学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考研升学方面。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一定比例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第三,退役之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11】请问:今年退役士兵的补助标准较往年有变动吗?家庭优待金和往年相比,有什么变化吗?
答:我理解你说的补助标准指的应该是一次性退役金的标准。退役金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之后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参军服役的经济补助。退役金由中央财政列支,部队发放。享受退役金的对象是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适当的货币补偿,既是为了调动适龄青年参军服役的积极性,也是为了实现城乡退役士兵同役同酬,充分体现“服役贡献相同,安置待遇相同”的公平公正理念。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因为这个政策施行的时间不长,目前标准没有变化,即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
家庭优待金的标准是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制定的。目前来说,各地的标准都不一样,但都有自然增长机制,总体上都在不断往上调整。
【12】请问:如果在部队负了伤或患了病,并留下了后遗症,退伍后地方政府有哪些优待照顾政策?
答:士兵出现伤病残的情况后,所在部队应积极组织治疗,及时掌握医疗情况。医疗期满后,凡符合评定残疾申报条件的士兵(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残疾等级由重至轻分为1级至10级。其中,1级至6级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伤病残士兵交接安置包括计划移交安置、集中移交安置、随年度士兵退役安置3种方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必须按计划移交安置方式移交地方。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就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分散供养,就是自愿回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家里,由他们提供养护,其应该享有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建房费,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本人(监护人)。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可申请补办评残,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残。评残后可享受地方政府有关残疾军人生活、医疗等各项优抚待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相关证明的,退伍后可按照《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等规定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待遇。
【13】我想接着问一下,带病回乡战士享受哪些优抚待遇?
答:带病回乡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没有达到评残的条件,退伍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士兵,主要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返乡时需要携带原始病历,退伍军人登记表上要有相关记载。退伍之后可以到当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县级部门逐级上报,由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后认定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是国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政策规定当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各地根据各地情况适当调整,但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是32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同时属于重点医护对象,到医院看病享有优先优惠和定期医疗补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