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B/2015-0429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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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是指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红军、东北抗日联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两参”人员:一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二是指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及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部分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