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22-0729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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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组织廉洁文化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范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加强新时代社会组织廉洁文化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2〕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时代社会组织廉洁文化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拥护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一)站稳立场。认真学习把握党的各项理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凝聚共识。教育引导会员、职工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职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筑牢意识形态堡垒,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会员、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承担社会责任。

(三)深耕党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申请设立党组织。已成立党组织的,应规范完善党建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按照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创新活动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厘清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功能

(四)依法建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从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社会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质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五)厘清财务。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六)合理支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得在发起人、出资人、负责人、理事或会员中分配或变向分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兼职的公职人员发放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经费来源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三、坚持公益属性,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恪守属性。社会组织应当切实维护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原则,做到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不得将社会组织组织的资产变为私有。

(八)严格报批。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教育教学培训、医疗卫生行为等,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未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的,不得开展有关活动。

(九)慎重甄别。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十)严控范围。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考察学习等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审核批准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借机公款旅游,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十一)保障权益。社会团体发展会员应当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吸收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会员,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发展会员,不得收取会费。

(十二)规范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四、深化廉洁建设,做到清廉履职尽责

(十三)模范带头。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廉洁文化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带头自觉遵守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将廉洁文化建设和行业自律落实到社会组织各项工作中。社会组织党员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自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范,严守党纪党规。

(十四)谨慎用权。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违反章程规定决定重大活动开展、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项目招投标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活动,不得擅自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十五)廉洁自守。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非法收受商品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的财物、礼金,不得将社会组织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六)严格消费。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得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不得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反规定报销个人费用或超标准报销。

(十七)恪尽职守。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得默许、纵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费用;不得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五、形成依法自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十八)完善制度。健全完善依法自治运行机制,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按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和守信承诺,规范行业行为、从业行为。

(十九)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合理制定公务用车标准、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标准、餐费标准、公务接待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确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已经建立党组织的,涉及重大人、财、物决策事项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审议和决策。

(二十)依法公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自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通过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粘贴、官方网站或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服务承诺以及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社会团体应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财务管理等情况。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一)认真监督。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须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建议。监事会或监事应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章程及社会组织内部制度。监事由具有财务专业、法律专业或社会组织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社会组织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十二)加强管理。社会组织开展廉洁自律的工作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年检、抽查审计、等级评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检查调查内容。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教育和监督。

(二十三)主动治理。强化社会组织年检年报、重点抽查、等级评估与执法监督之间有机联动和结果运用,结合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防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持续完善培育发展措施,不断优化社会组织结构,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与水平。

(二十四)严格执法。社会组织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同时,根据违法情节,一并给予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年检不合格或降低档次、建议有关部门不予表彰或奖励等处罚。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约谈、警示谈话、整改,并责令社会组织撤换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社会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保山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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