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Z/2015-113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5-11-30 |
文号 | 保民政发〔2015〕55号 | 浏览量 |
杨子芹、张庆毅、胡义仙代表:
你在市人大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根据建议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深入落实,以及近年来人民群众婚育观的改变,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776亿,占总人口的13.26%,标志着我国已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期,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1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5.5%。预测表明,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2.6亿。同时,高龄老年人口将以年均100万的速度快速增加,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口将在2020年突破4600万,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
中国是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化尚未完成,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甚至部分少儿离开农村进入城镇,从而提高了农村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加之农村人口基数巨大,形成农村人口老龄化高于城镇的现象。
城乡矛盾始终是中国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最主要矛盾。目前,和城镇相比较来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城镇,养老、医疗、照料护理服务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这种状况还很难在短期得到根本扭转。随着城镇化的深度发展,农村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农村老龄化的问题不仅影响“三农”问题,也会对城镇化以致整体现代化的进程带来深刻影响。
2010年,保山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31.32万人,占总人口比例12.5%。截至2014年底,全市总人口25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8.4万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37.1万人(其中农村老年人27.39万人),占总人口的14.38%,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52097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4%,近75%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全市老龄化趋势更加明显,农村养老形势更加严峻。
对待老年人的态度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发展老龄事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各级党和政府把老龄事业摆在了越来越突出的位置,全社会越来越关心老龄问题。
近年来,全市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围绕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全力贯彻《保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保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年-2015年)》,各项老龄政策法规一一落实,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渐健全。
一、全市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现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2009年,我市施甸县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010年在昌宁县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分别在腾冲、龙陵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同时,启动了腾冲、龙陵、昌宁、施甸四县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2012年7月1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隆阳区启动实施,标志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市的全覆盖。2013年出台了老农保和新农保整合的政策,2014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我市下发了《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保政发〔2014〕109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统一合并实施,下发了《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4〕49号)和《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保人社发〔2014〕50号),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进了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全市21099名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了财政供养范围,吃、穿、住、医得到根本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34元、集中供养的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42元。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全市87111名农村贫困老年人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占全市农村低保对象总数的33%,实现了“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2011年以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5%以上。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130元,月人均补助124元。
(四)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稳定增长。2011年以来,确保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助标准增长15%。2015年,全市8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为每人每月350元。
(五)医疗健康全面保障。全市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各险种可互相转移续接,有效缓解了农村贫困老年人生病住院的后顾之忧。民政部门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资助参合费用,2015年,全市共参合218.08万人,占农村总人口99.01%,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合294788人。
对于新农合报销后,仍难以承担自付费用的困难群体,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和自付额度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救助,80周岁以上困难高龄老人已全部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
(六)养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 66个,其中城市养老机构6个,农村敬老院 29 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1所(其中农村17所);养老床位达4182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11张。
1.按照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抓好敬老院的建设,并发挥好敬老院为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作用。全市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 29个,床位达2492张,为五保集中供养提供了条件。
2.“十二五”以来,我市共实施了3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项目,床位540张,其中城市14个,农村17个。现有12个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营,其余正在建设。
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目前已批准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社区、腾冲县清水乡良盈村2个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成后将为我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经验。
3.农村幸福院建设初见成效。2013、2014两年,全市共实施了125个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工作,充分利用整合农村已有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或闲置的校舍、厂房等场所,进行改扩建或添置设施设备,为大量的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就近用餐、交流聚会、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4.市级财政按要求足额配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市级财政按要求足额配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2012-2014年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共投入养老项目建设资金1315.4万元,其中2012年640.4万元,2013年174.7万元,2014年500.3万元。资金用于全市福利院、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老年活动场所等项目的建设。
5.认真组织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培训,每年组织1-2批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并取得护理资格证,不断提高服务人员队伍持证上岗率,提高服务水平。
(七)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市成立农村老年人协会856个,占农村行政村总数的99.4%;入会会员约12.8万人;各级老年活动中心、活动站(室)476个,参与人数22.12万人次。通过实施“百村建设”项目,各农村老年协会“七个一”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老年协会在团结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切实加快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障体系,5月19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90号),确定了目标任务,即到2020年,努力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150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例显著提升,提供就业岗位10000个以上。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投融资保障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一)科学谋划,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按照文件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统筹整合新农村建设、文化体育、扶贫、财政“一事一议“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建设项目。
1.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农村“五保”老人实施政府供养。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保障等政策,建立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建设。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
3.坚持区域布局、科学安排,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
4.落实农村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核定事业编制,落实运转经费,不足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确保农村敬老院“有人管理、有钱运转”,不断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5.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农村医疗服务等设施,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接纳周边村寨散居老年人,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服务,夯实农村养老基础。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
6.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五保”供养机构功能。
7.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积极调研,探索农村养老成功模式
保山市五县(区)大部分是山区县,总体来说还属于滇西不发达地区,“三农”问题十分突出。近年来,由于地域经济发展落后,就业环境非常有限,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增长和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出现了大量“386199”(即妇女、儿童、老人)式的家庭。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显,调研显示,全市留守老人普遍存在经济状况差、文化水平低、社会参与少、生活负担重等问题。
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老龄部门将进一步认真开展调研,掌握全市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残疾老人等特殊群体的情况。市、县老龄办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培训考察计划,开展老龄工作业务培训,到省内外养老事业发展好的地区学习考察,加大对基层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老龄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适应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将传统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有机结合,整合农村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协会及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施;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
(三)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养老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的投入,加大民间力量的参与,养老服务业才能持续发展。《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
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2015—2018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市级福彩公益金从2015年起至2020年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并按年度与福利彩票销售增幅同步增长。
市、县(区)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路子,开展诊疗、保健咨询等服务。
(四)加快培育,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政策扶持,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科研、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方式,为其获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人社部门要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积极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关注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进一步增强,我们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清形势,增强信心,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感谢你们对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杨晓琳 电话:2121042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