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17_Z/2016-1211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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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对保山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李新芬代表:

你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传统五保供养对象补助标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农村五保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已得到了国务院、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16年2月10日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政府目前也正在研究制定《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将在今年内出台实施。

一、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要强化资金保障,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将有所提高。 《意见》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省将要出台的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是不能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有了全面规定。《意见》对供养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四是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我们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意见》明确要求,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精神,待省政府实施意见出台后,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我市的实施意见。

感谢你对保山市民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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