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Z/2018-070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文号 | 保民政发〔2018〕35号 | 浏览量 |
寸文骏、李永康代表:
你们在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针对乡村振兴作出的战略部署。村规民约则是村民自治和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重要载体,村规民约已经成为基层治理的真正“治村宝典”。我市村级自治组织在每届换届选举结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认真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目前,我市840个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做到一村一规,让村规民约与村情民意紧密结合,力争接地气、有生机、易落实。
二、依法依规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
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市村规民约制定由村民委员会拟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中张榜公布,然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内容主要包括维护生产秩序、社会治安,履行法律义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
2017年,我市积极参加民政部组织开展的优秀村规民约征集活动,经过各县(市、区)收集和筛选,并逐级上报,共征集上报了53篇优秀村规民约。所征集的村规民约内容围绕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履行法律义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几个方面,形式包括条款式、三字俗语、顺口溜等。通过开展优秀村规民约征集,增加村民对村民民约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
三、依法明确村规民约的监督机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众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此项条款已经明确了村规民约的监督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
四、积极探索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新路子
(一)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的自觉性。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村规民约宣传教育,使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同时,要组织村民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既可以在农村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也是对村民加深理解村规民约的辅助措施。
(二)尊重村民意愿,制定修改村规民约。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云纪发〔2018〕4号)文件,开展全市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工作,动员群众积极投入到村规民约的制定中,用最朴实、最简单的话语将群众反映最多、最集中的意见表述在村规民约中,成为大家共同认可的约定。营造文明节俭、廉政办事的良好乡村新风。
(三)加大监督审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软法”作用。今后,要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对村规民约审查和执行情况督查工作,确保村规民约在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下执行。
(四)树立法治意识,做好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工作。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坚持村“两委”引领推动、坚持法治保障,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使之成为推动依法治市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的重要抓手。及时讨论修订完善,确保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发挥实效。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民政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