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2021-0729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文号 | 浏览量 |
姚盈红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救助机制对城市低收入群众进行关爱帮助的建议》的提案(000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围绕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你提出的建议,完全符合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也是我们工作的奋斗目标,同时也是我们当前正在开展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低收入认定标准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精神,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我们将认真按照这一标准,做好低收入认定,同时落实好专项救助。
二、加强专项救助
(一)针对困难群众情况实行分类救助。
1.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和保障,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
2.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3.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
4.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5.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6.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
三、完善救急难措施
(一)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市已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二)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对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一)发展慈善事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发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我市已于今年5月底,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所有乡镇(街道)。
(三)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将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