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2023-0207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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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将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坏科普设施、挪用科普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经费和被侵占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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