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2024-0204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2-0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保山市外国专家局)
设定依据:
《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移交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或涉事部门;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卷宗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保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220764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海棠路东段市救灾中心三楼307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2136796;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0楼1008室,邮政编码:678000;
4. 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ynzwfw.yn.gov.cn),电子邮箱:baoshankejiju@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外国专家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