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20230927-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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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保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保山市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云南某民爆公司保山分公司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7日,昌宁县公安局柯街派出所民警到保山坝灌区工程昌宁片区柯街镇联合村叠水大沟输水管道4号隧洞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云南某民爆公司保山分公司为该工程提供民爆作业服务中,该公司在运输、存储爆炸物品环节存在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问题。

【存在问题】云南某民爆公司保山分公司在运输、存储爆炸物品时存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处理结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昌宁县公安局给予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中,云南某民爆公司保山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运输、存储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昌宁县公安局做出了责令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供稿:保山市公安局

施甸县姚关镇某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7日,施甸县公安局姚关派出所对施甸县姚关镇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规范建立、完善反恐工作台账。工作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于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企业未规范建立、完善、反恐工作台账,未及时更新人员信息。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反恐工作无小事,安全防范不可大意。该案件中,该加油站作为反恐重点单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按要求建立反恐工作台账,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反恐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有侥幸心理,仍然“带病营业”。施甸县公安局姚关派出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反恐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供稿:保山市公安局

腾冲市某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腾冲某医院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违反医疗辐射安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医院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番某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2.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对番某等3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

【处理结果】1.该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番某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行政处罚。2.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对番某等3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用射线装置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射线装置在运行时会产生电离辐射,若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措施与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对操作设备的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和周围的公众的身体造成危害,因此做好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是医院在使用射线装置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本案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番某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使受检者(陪检者)受到了不必要的照射。医院未按照规定对番某等3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责任。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规范其放射诊疗行为,对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和周围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辐射安全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供稿:保山市卫健委

龙陵县陈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1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龙陵县某乡镇某户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情况,请你部门进行核实调查。”当日12时,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龙陵县公安局对该户进行检查,在其住宅二楼一房间内查获烟花爆竹制品(鞭炮)11箱,共计303封。经询问当事人陈某,陈某陈述其储存的烟花爆竹用于销售(已销售部分),且陈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当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一案立案调查。【存在问题】陈某对烟花爆竹属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家中存储较多烟花爆竹制品。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需要取得相关证照才能销售的前提下,抱有侥幸心理,采取较为隐秘的方式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非法获利。

【处理结果】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龙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鞭炮303封);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储存不当、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供稿:龙陵县应急局

腾冲市某足浴中心消防安全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3日,腾冲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位于腾冲市腾越镇的腾冲市某足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监督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完毕,并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1.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场所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场所包房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4.北侧楼梯间未采用封闭楼梯间。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及《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两项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案件来源为在开展日常“双随机”检查中对单位(个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行为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有侥幸心理,仍然“带病营业”。腾冲市消防救援大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其严格落实单位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供稿: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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