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22-0926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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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度部门决算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市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

4.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5.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负责指导婚姻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婚俗改革。

7.负责指导殡葬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

8.组织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0.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负责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保山市民政局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整合到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山市民政局原救灾职责整合到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保山市民政局原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到保山市医疗保障局。保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整合到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山市民政局原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划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5.有关职责分工

1)与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民政局会同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保山市行政区划图。

3)与保山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保山市医疗保障局,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4)与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保山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物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有力保障基本民生。20217月,我局制定了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000/·年。占2020年全市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的36.0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0/·月,增幅为1.49%,占2020年全市城市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为44.69%、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58/·月,增长2.3%,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1.28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月。

2.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一是截至20219月份,全市城乡低保114170人,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重合有59383人,占低保总人数的52.01%,其中占比隆阳区37.36%、施甸为95.48%,腾冲为43.23%、龙陵为54.42%、昌宁为54.48%。二是全面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积极抓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全面排查了疫情防控等相关救助政策落实情况,集中化解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聚焦整治违规办理低保、贪占挪用低保等救助金、基层经办服务作风等问题,坚决斩断伸向困难群众“救命钱”的“黑手”,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救助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截至20218月,新纳入低保对象3012户,4832人。三是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政策,保持救助政策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有特殊困难情形的通过“一事一议”合理提高救助标准。按照适当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特别是适当扩大城乡低保覆盖范围的规定,调整优化“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截至20218月,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937人。四是积极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为了推进乡村振兴、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低收入人口管理工作,全力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依托全国社会救助平台,整合各渠道低收入人口数据资源,完成低收入人口摸排核实,建立全市低收入人口基础数据库。截至9月底,全市共有低收入人群79369155335人,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五是认真做好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摸底排查工作。认真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摸底排查工作,截至2021年,未在兜底保障范围内的边缘易致贫人口:民政部反馈人数10820人,保山市实际排查4523人。未在兜底保障范围内的脱贫不稳定人口:民政部反馈14474人,保山市实际排查8713人。突发困难户民政部反馈410人,实际排查271人。

3.强力推进殡葬工作。2021年,向上争取到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03万元,对全市24个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进行了补助(20万元/个、共480万元);对隆阳、施甸、腾冲3个县(市、区)殡仪服务设施改造给予补助(50万元/个、共150万元);对全市困难群体火化进行了补助(共73万元)。积极向省厅请示汇报,对因林地手续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开工建设的市工贸园区青松山经营性公墓,省厅进行了撤销;结合保山中心城市和隆阳区殡葬改革工作实际,按新的经营性公墓审批规定,市局对隆阳区张家山陵园建设项目(经营性公墓)进行了批复。二是火化率得到全面提升。全市所有县(市、区)已全面划定火化区,火化区范围已覆盖全市100%的人口和区域。2020年,全市遗体火化15340具(死亡16692人),火化率达91.9%20211-11月,全市遗体火化15171具(死亡15240人),火化率达99.93%(未火化69具,其中59具为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

4.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认真按照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和要求,认真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截至20211126日,全市共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590人次(其中未成年救助126人次),送医救助11人,帮助15人寻亲成功,为受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肢体残疾或者智障人员提供接护送31人次,目前长期安置18人。实现了全年无安全事故和流浪乞讨人员在我市死亡的现象发生。

5.婚姻登记工作。一是依法依规办理结婚登记。截至20211126日,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26006对、离婚4568对(涉外结婚4对、离婚2对),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了100%。二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

6.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我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按规定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三是建立数据更新制度,强化信息核查。与残联部门协调,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再次进行了核查。认真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更新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四是我市已于2021412日与全国同步开通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云南省的首例业务发生在我市龙陵县,并已成功办理。五是认真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2021年全市五县(市、区)均开展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7.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2021年,全市实施县级失能照护机构改造项目5个,养老机构设施提质改造项目15个、消防改造项目5个,新增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4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25个、老年幸福食堂7个、老年活动场所7个,困难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230户。截至目前,已完成失能照护机构改造2个,新增护理床位380张,建成老年幸福食堂2个,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率达100%。其他项目正在推进中。

8.规范发放高龄津贴。下达2021年高龄津贴省市两级补助资金共874.03万元,全市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每月将发放情况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110月全市共发放高龄津贴2983.61万元,惠及老年人59586人。

9.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目前补助标准为集中供养儿童1980/·月、散居儿童1280/·月。截至10月底,全市有孤儿等特困儿童766人,其中机构养育孤儿22人,散居孤儿257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01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86人,110月共发放基本生活补助875.07万元。

10.精准实施助学工程。一是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任务之一。对年满18周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读高三以及就读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及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开展摸底调查。经调查,2021年全市有11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报名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目前,已为11人发放助学金8.8万元。二是不断规范“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实施。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抽查孤儿助学情况,县级已完成100%的检查,市级完成60%的抽查,落实受助对象助学金到位情况,并了解他们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协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三是广泛宣传助学相关政策,认真开展受助对象的身份核对、学籍核实工作,做到精准无误,确保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得到助学资助。

11.加强区划地名界线专项管理。完成《保山市行政区划图集》总图初版制版,等待组织地物名称和位置三审三校;协调技服单位连夜完成省委省政府保山现场会调研用图紧急供图任务。筹划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档案数字化立卷归档工作,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准备邀标、采购、实施。筹备国家级、省级《标准地名词典》释词工作,确定专人,成立专班开展1800余条地名词目编审工作。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保护地名文化、记住美丽乡愁”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市县宣传6场次参与500多人次,采编上报红色地名故事2篇,选报海报、视频地名文化宣传作品11件,提供地名问询、地图服务112次。向国家地名数据库录入增补20202021年度的更新地名63条;宣传第二季《中国地名大会》节目。部署2021年度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建设任务。

12.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会同组织部完成第七届村委会和第六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全面实现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妇女成员(女性主任)、青年干部当选比例要求,实现“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年龄学历“一降一升”选举目标,“一肩挑”比例从上届的27.7%跨越到97.9%;首次推行人选资格联审,排除存在村霸、黑恶势力以及其他问题的人员参选,确保了党对基层自治的全面领导和干部的合格可靠;新设居务监督机构,补齐了城市居民自治民主监督的重要一环。

13.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保山市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464家,其中社会团体348家、民办非企业116家。其中市本级登记在册社会团体101家、民办非企业39家。今年以来全市共办理社会组织登记56个,其中:社团成立登记4个,社团变更登记42个,社团注销登记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4个。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1人。其中:行政编制1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7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事业人员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度收入合计7,833,889.38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33,889.38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1,695,865.20元,下降17.79%,主要原因为:一是本年度综合奖励性绩效停止发放,导致人员经费支出较上年减少563,199.98元;二是项目经费减少,其中村干部培训减少,经费减少194,400.00元;死亡抚恤金,经费减少199,196.00元;福利彩票发行业务费,经费减少222,418.09元;福利彩票公益金,经费减少353,885.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度支出合计7,913,501.78元。其中:基本支出6,179,548.34元,占总支出的78.09%;项目支出1,733,953.44元,占总支出的21.9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1,536,640.40元,下降16.26%,主要原因为:一是本年度综合奖励性绩效停止发放,导致人员经费支出较上年减少563,199.98元;二是项目经费减少,其中村干部培训减少,经费减少194,400.00元;死亡抚恤金,经费减少199,196.00元;福利彩票发行业务费,经费减少222,418.09元;福利彩票公益金,经费减少353,885.00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民政局(本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179,548.3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05,962.53元,下降12.79%,主要原因为本年度综合奖励性绩效停止发放,导致人员经费支出较上年减少563,199.98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5,409,971.37元,占基本支出的87.5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769,576.97元,占基本支出的12.45%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民政局(本级)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33,953.4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30,677.87元,下降26.67%,主要原因为村干部培训减少,经费减少194,400.00元;死亡抚恤金,经费减少199,196.00元;福利彩票发行业务费,经费减少222,418.09元;福利彩票公益金,经费减少353,885.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78,410.74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18%。与上年对比减少979,251.31元,下降12.31%,主要原因为本年度综合奖励性绩效停止发放,导致人员经费支出较上年减少563,199.98元;村干部培训减少,经费减少194,400.00元;死亡抚恤金,经费减少199,196.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6,036.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7%。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差旅费开支。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400,618.6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72%。主要用于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等支出、全市的孤寡老人、弃婴、儿童收养以及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9.卫生健康(类)支出542,855.0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78%。主要用于职工医保缴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8,901.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3%主要用于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支出。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25,000.00元,支出决算为124,212.80元,完成预算的99.3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5,000.00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212.80元,完成预算的96.0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节省开支。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9,651.80元,增长8.4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9,651.80元,增长100.9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2020年疫情原因接待较少,2021年省厅检查增多,导致接待费增加。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5,000.00元,占84.53%;公务接待费支出19,212.80元,占15.4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5,000.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05,000.00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普查、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212.8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9,212.8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7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普查、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本级)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69,576.9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8,346.00元,增长11.33%,主要原因是出差增多,差旅费增加;省厅各部门调研增加,增加接待费。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25,399.30元、水费4,320.00元、电费8,460.00元、邮电费4,318.05元、差旅费99,472.00元、会议费11,834.00元、公务接待费19,212.80元、劳务费72,899.67元、工会经费113,585.15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5,00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1231日,保山市民政局(本级)资产总额67,275,234.79元,其中,流动资产429,750.75元,固定资产66,830,122.8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15,361.2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347,512.12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705,221.35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67275234.79

429750.75

66830122.84

66830122.84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15361.2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119.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5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369.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119.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本单位不涉及专用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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