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执勤执法期间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但驾驶人或车主至今尚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请各位当事人尽快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行驶证(未落户车辆凭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到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进行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