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69635-5/2024041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下列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特此公告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15日
附件【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