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02_D/2018-0801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01
文号 保政办发〔2018〕33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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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35号)精神,扎实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公开制度机制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助力保山跨越发展。

(二)公开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排污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交易、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等。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主动公开。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的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以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为重点,信息产生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有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坚持权责统一。“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按照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单位负责或监督公开;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公开。

坚持统分结合。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统一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山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向政府网站推送(提供),由平台(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和本单位掌握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展示,推动信息共享,加快“互联网+政务”深入融合。

坚持及时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重点任务

(一)住房保障领域。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包括规划建设方案信息(项目建设地点、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内容、规划指标等)、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等)、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2.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对象认定及工作程序、资金补助标准、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等。

3.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包括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公示等信息。

1.土地供应计划信息: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总供应面积)、供应结构(土地用途及对应的面积)、供应布局(土地位置)等。

2.出让公告信息:包括出让土地基本信息(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宗地坐落、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始价、加价幅度等)、规划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竞买人条件、交易时间等。

3.成交公示信息:包括地块编号、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成交价格、受让单位等。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三)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交易结果、审批结果等信息。

1.出让公告公示信息:采矿权的出让,包括出让人的名称与地址,交易机构名称与地址,出让的采矿权基本情况(包括采矿权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开采矿种、范围坐标及面积、开采标高、资源储量、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出让年限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公告时间,出让的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竞买保证金缴纳方式,对出让的采矿权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有关规定与提示等。

2.交易结果信息: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基本情况、中标或竞得的矿业权基本情况、成交时间、成交地点、成交价格、缴纳方式、对出让的结果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等。

3.审批结果信息:包括矿业权人、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止、申请类型等。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四)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信息,以及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有关处理决定信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考核信息。

1.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审查标准和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信息: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5.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和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和成交金额,主要中标和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代理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6.采购文件信息:依法公开政府采购文件全文。

7.更正事项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8.采购合同信息: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全文。

9.单一来源公示:依法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关信息。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有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有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0.终止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公告日期、确定终止日期,终止原因,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1.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2.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信息:包括有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13.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信息: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14.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五)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领域。主要公开医用设备(除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外)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目录、采购公告(采购通知)、采购文件、采购结果、设备质量和药品耗材设备质量以及价格的行政处罚等信息。

1.采购目录信息:包括集中采购医用设备的名称、类型、规格等。

2.采购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周期、采购数量等。

3.采购文件信息:采购文件全文。

4.采购结果信息:包括中标单位、医用设备种类、中标价格、规格包装等。

5.药品耗材设备质量和价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时间、地点、加处罚款的标准、救济途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情况等。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六)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及出租等交易决策及批准、交易公告(包括交易项目概况、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交易结果、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1.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包括审查批准情况、转让主体、转让标的等。

2.交易公告信息:包括标的名称、项目概况、资产评估情况、转让底价、交易价格(或转让价格)、竞价方式、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

3.交易结果信息:包括项目编号、标的基本概况、成交价格、成交时间、转让方式等。

4.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信息: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转让人或有关交易机构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市场主体信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1.招标项目核准信息: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情况、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信息等。

2.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投标企业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履约能力、人员信誉等。

3.招标公告信息: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4.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审查标准、资格预审方式等。

5.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有关证书名称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6.中标结果信息:中标人名称、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

7.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主要内容、订立日期、开工日期、施工进度、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等。

8.监督信息:凡涉及投诉处理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监督处罚等。

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部门,招标人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八)排污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竞买通告、竞买结果等信息(有关公开内容,按省级统一要求进行完善)。

1.竞买通告信息:包括标的基本概况、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等。

2.竞买结果信息:包括交易企业、交易品种、成交金额等。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九)政府特许经营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市政道路之外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经营权、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其他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及经营权等交易公告、成交结果等信息。

1.交易公告信息:包括标的基本概况、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等。

2.成交结果信息:包括成交企业、标的基本概况、成交金额等。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旅游发展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十)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主要公开处置公告、竞买结果等信息。

1.处置公告信息:包括罚没财物的数量(重量)、规格、品名、规格型号、包装方式、货物(物品)瑕疵情况等,按职责依法对罚没财物作出变卖和处置的决定、方案及依据,标的基本概况、竞买报名条件、申报材料、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价格鉴证服务机构估价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2.竞买结果信息:包括竞买人和处置拍卖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易罚没财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单价(金额)等标的基本概况,标的底价、成交金额、罚没物资移交凭证及有关情况等。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等执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执法机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8年6月10日—7月30日):制定方案,形成清单。

1.制定《保山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步骤和具体措施等。

2.各牵头单位组织启动负责领域公开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各责任单位布置落实;各级有关部门结合主管行业领域工作,完成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制定,按时报送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和各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本级、负责领域公开目录清单,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按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第二阶段(2018年7月31日—8月30日):完善制度,打牢基础。

1.各级各部门按照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开目录清单,推进清单制管理相关工作。

2.各级有关部门对照制定的公开目录清单,健全配套的信息归集、审核、发布、回应、归档等制度机制,明确信息公开过程中各环节负责机构和具体责任人,为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做好准备。

3.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上网和数据交互准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推进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积极协调对接,打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平台接口,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建设全市公共信用平台。

第三阶段(2018年8月31日—9月30日):试行规范,调整完善。

按照省级有关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组织试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山公共信用平台推送需公开信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情况,调整充实目录清单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查缺补漏,补充完善“五公开”相关信息。各平台管理部门进一步优化提升系统功能,实现对各类信息统一归集、分类发布。

第四阶段(2018年10月1日—12月30日):全面公开,总结提升。

各级各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进一步深化,各类公开信息不断充实扩增;公开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公开渠道、覆盖范围延伸拓展。各信息发布平台稳定运行,基本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各级各部门适时对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整改存在问题,提升工作水平。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上网公开基本实现正常运行。

第五阶段(2018年12月30日—长期):加强运维,形成常态。

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共资源配置高效、透明,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实效性逐步显现。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工作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研究部署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重大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健全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研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梳理制定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各级各牵头部门梳理制定本级、负责领域公开目录清单。有关部门作为主管行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制定本单位公开工作方案、目录清单,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的公开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拓展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权威平台作用,各级各部门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公共资源配置各类信息。着力推进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政府热线等延伸,积极利用政务新媒体(政务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新兴政务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多渠道发布信息。鼓励通过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测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扩大公共资源配置信息覆盖面。

(三)推进数据共享。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以有用、好用为目标,打通各部门信息系统、打破“数据孤岛”,积极构建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构建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后,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开。

(四)构建信用支撑。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撑“互联网+政务公开”作用,深化信用信息应用。各级有关部门及时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交互至保山公共信用平台予以公开,开展网上全过程信用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红黑名单”制度,根据主体信用状况,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公共资源配置实施事前差异化服务、事中信用监测预警和事后联动奖惩,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

(五)积极解读回应。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将重大政策解读、重点工作情况披露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要信息发布有机结合,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广泛发布,落实好县以上人民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部门每年解读发布重要政策信息不少于1次的要求,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依托“12345”政府热线,整合其他政策法规查询和在线咨询平台、栏目、信箱,打造全新在线服务互动交流版块,实现在线咨询“一条线办理”,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公共资源配置等有关信息。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抽查、半年检查等方式,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公开质量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职能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督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将日常检查结果体现在年度考核当中。提升监督和评估效果,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等,采取实地检查、调研和调查访问等多种方式对公开情况进行评议,提升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重要抓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健全协调和落实机制,将任务分解到具体承担机构和责任人,保障公开常态化运行、取得实效。要以实施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为契机,努力推动形成行政行为更加透明、政民互动更加通畅、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新格局。

(二)强化清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区域和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及时更新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有关信息,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并做好依申请公开和互动回应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牵头部门编制的目录清单,形成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底前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三)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各部门要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加大考核力度。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通报表扬。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5日、12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同时在自身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单位报送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对全市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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