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1-1013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1〕23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对登记后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及时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涉嫌违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及时限、整改责任人“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配备,原则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强化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监督,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
(四)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医保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和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医保资金行为,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各级民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落实安全规范运行保障机制。2021年底前,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值班值守、交接班、安全保卫、巡查检查等原始资料。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完善入院评估制度,加强老年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家庭情况评估,严格控制额外付费项目,提高服务精准水平。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六)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管理;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落实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形成机制;研究制定规范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要完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服务机构所处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次生灾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八)加强权益维护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积极防范和处置以“会员卡”、“预付费”等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涉嫌非法集资的,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负责组织民政、金融、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严厉打击寻衅滋事、侵犯伤害老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九)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二、明确主体,压实责任
(十)强化政府主导责任。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管执法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全面监管义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要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要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各责任部门建立5个工作日反馈处理制度,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注重效能
(十三)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体系,民政部门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对所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督导,市级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每年不少于2次;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有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十四)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统筹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信息,并把抽查结果运用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评估、质量评定和运营补贴等方面。
(十五)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六)推行智慧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部门要用好“金民工程”、“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七)实施标准监管。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保障,确保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由民政部门牵头,各责任部门参与,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九)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