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mzhenj-17_E/2021-030103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19-11-04
文号 保民政复〔2019〕39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保山市保安协会的批复

保山市保安协会筹备组:

你们要求成立“保山市保安协会”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保山市保安协会。

二、保山市保安协会,由个人自愿发起组成的,为进一步规范安保服务行为,提高安保服务水平,实现行业自律,树立安保行业新形象,充分发挥连接政府和安保行业的纽带、桥梁作用,为促进保山市安保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保山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为保山市民政局。

三、成立大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登记核准后,方可以协会名义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协会成立后,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功能,促进我市安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协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

七、协会开展成立、换届选举和主要负责人变动、年会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批复。

保山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