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mzhenj-17_E/2021-030103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文号 | 保民政复〔2019〕35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教育发展促进会筹备组:
你们要求成立“保山市教育发展促进会”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保山市教育发展促进会。
二、保山市教育发展促进会,由个人自愿发起组成的,增进保山与国内外教育文化领域的进一步交流和合作,促进保山教育对外开放和跨越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保山市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保山市民政局。
三、成立大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登记核准后,方可以促进会名义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促进会成立后,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功能,促进我市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五、促进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促进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
七、促进会开展成立、换届选举和主要负责人变动、年会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批复。
保山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