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269635-5-16_A/2016-0914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1-1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行政检查

第一项:对驾驶培训机构实施监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统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25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核、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项:路检路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执法岗位职数:246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第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4.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5.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6.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7.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 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执法岗位职数:246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第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整改或者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