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8-121602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自愿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 |
办理材料 |
提交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本人近期半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 |
业务流程: 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
办理地点 |
一、受理窗口: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0号);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腾冲市石头山腾冲经济开发区怡德路10号);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320国道旁交警大队);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友甸南路55号);施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西路004号)。 |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