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8-121602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申请注销驾驶证 |
办理材料 |
提交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 1.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核监护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
办理地点 |
一、受理窗口: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龙路311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0号);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腾冲市石头山腾冲经济开发区怡德路10号);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320国道旁交警大队);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友甸南路55号);施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西路004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