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13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办理材料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经营服务地的州(市)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3.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提供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管理人员应有2人以上取得保安管理师资格证书); 4.分公司经营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 5.分公司经营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突制度; 6.分公司经营的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 7.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开展武装守护押运的经营单位,除提交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守护押运人员的花名册、持枪证、购买“五险”凭证、工资标准,以及每一名守押保安员留存的DNA、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材料; 2.守护押运使用枪支的类型、数量、枪号等明细单及枪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专管人员的材料; 5.拟开展的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项目。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1.州(市)公安机关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当场初审。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引确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开具《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备案,开具《保安服务备案受理通知书》。 2.州(市)公安机关在受理设立分公司备案申请之日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分公司的住所、设施、装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核发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证;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保山市公安局社会治安管理支队(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366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