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1301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开展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备案 |
办理材料 |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到省级公安机关填报《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申请后,会同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