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21-0209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网上办理补换领驾驶证 |
办理材料 |
1.网上申请条件:窗口注册个人用户可以办理补、换领驾驶证业务。个人用户到车辆管理所窗口注册应当由本人办理,注册时需填写《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登录网址:http://yn.122.gov.cn/)。 2.网上办理补换领驾驶证规定: (1)可以办理绑定的本人驾驶证的补、换领业务。 (2)换领驾驶证业务包括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遗失换证。 (3)驾驶证具有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注销可恢复、吊销、撤销或锁定、停止使用、记满12分情形的,不允许办理补、换领驾驶证业务。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或属于《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应当审验的,不允许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4)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采集和存储驾驶证证件专用电子照片的,不允许办理补、换领驾驶证业务。 (5)对于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业务的,用户应当到已经开通《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业务的医疗机构完成体检。 (6)可以选择邮寄或自取方式获取补换领的驾驶证。 (7)办理换领驾驶证业务,在邮政送达或自取时,应当将原驾驶证提交给邮政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岗工作人员。对于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业务的,还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8)选择邮寄,送达但拒收的,或用户选择自取,但超过一个月未自取的,一年之内不得再次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办理补、换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业务。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 |
业务流程: 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在用户提交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换领驾驶证业务: 1.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情形;确认申请人不具有《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对于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业务的,核查医疗机构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确认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2.符合规定的,受理业务,制作驾驶证。对于用户选择邮寄的,交邮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寄递; 3.对于用户选择邮寄,送达但拒收的,或用户选择自取,但超过一个月未自取的,录入相关信息。 |
办理地点 |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yn.122.gov.cn) |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