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22-060701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审批 |
办理材料 |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 |
根据公安部令第77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已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路线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及时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0号);施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西路004号);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二小区130号);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320国道旁交警大队);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友甸南路55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