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0-2-/2022-061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文号 | 浏览量 |
事项名称 |
普通护照单独加注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申请曾用名加注和姓名加注应提交《申请表》、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普通护照单独加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证件送达方式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申请人到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24小时自助取证机或受理点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免费)。 |
办理地点 |
1.普通护照单独加注,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普通护照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普通护照的,可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应按照首次普通护照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2.受理窗口:保山市公安便民服务超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二栋A座一楼);腾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和谐小区1号);龙陵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施甸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施甸县城规划新区政法片区白云路)。 |
收费标准 |
加注20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