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0-2-/2022-1226011 发布机构 保山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便民服务 发布日期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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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台湾签注签发指南

事项名称

往来台湾签注签发

办理材料

一、各类事由申请条件。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二、申请手续。(一)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提交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指南“办理地点”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述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二)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3、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指南“办理地点”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三)申请人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但应邀赴台的省部级以上人员、因指纹缺失或损毁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2、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已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但需进行指纹核验。核验通过的可复用已存指纹信息,核验未通过但经调查身份属实的,应当重新采集指纹。3、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机构换发护照、补采指纹。4、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须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未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重新采集指纹。5、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在港澳地区期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进行指纹核验。6、指纹采集工作参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实施。(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一、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应当按照本指南关于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办理时限: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三、送达方式: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申请人到省厅24小时自助取证机或受理点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免费)。四、特殊情形(一)协助返回情形。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发生往来台湾通行证过期、遗失、损毁、被盗抢等情形导致无有效出入境证件返回大陆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可通过两岸民间机构、台湾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拟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通知有关航空(船舶)公司允许搭乘返回。申请人也可委托大陆亲属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协助。大陆居民未持有效证件抵达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其身份后,应予以办理一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二)持乘务签注申请其他签注处理。对持乘务签注申办其他类别签注的人员,先注销其乘务签注再签发其他类别签注。其他类别签注使用后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凭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为其签发与原乘务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签注,并根据航空公司需求予以加急办理。(三)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除按本指南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经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地点

1.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申请,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普通护照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普通护照的,可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应按照首次普通护照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2.受理窗口:保山市公安便民服务超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二栋A座一楼);腾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和谐小区1号);龙陵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昌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滨河东路4号);施甸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施甸县城规划新区政法片区白云路)。

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多次有效签注:8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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