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4528315-6-/2021-0508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卫健委监督执法局
公开目录 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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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公室        

拟定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有关内部工作制度;综合协调内外事务;负责会务、文电处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信访、信息管理和培训、档案、车辆管理、消防安全、安全保卫等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等相关工作;定期督查各科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县区所工作;组织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法制督查科  

拟定卫生监督队伍发展和继续教育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市卫计委办理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事宜;承担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工作;拟定全市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稽查、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监督和查处卫生监督队伍内部违法违纪行为;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卫生监督执法违法案件,并组织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组织完成重大卫生行政许可集体讨论和案件合议工作;定期督查各县区、各科室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县区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服务科  

贯彻执行职责内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规定;受理职责内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申请许可内容;负责批准后卫生许可证的制证和发放工作;协助市卫计委承办向上级推荐健康相关产品评审的前期工作;定期公示卫生行政许可信息;督促、检查、指导县区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食品安全与信息科  

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预案,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培训等工作职责;参与调查处理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按要求参与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检查、指导县区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疾病防治监督科  

拟定全市疾病防治监督和消毒管理工作规划;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以及消毒管理工作;依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对餐饮具集中性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对违反疾病防治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检查、指导县区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医疗卫生监督科  

拟定全市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采供血、放射诊疗、职业卫生的卫生监督规划;按照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原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进行审查;对预防、医疗、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整队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按要求对医疗广告进行初审和备案;对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诊疗单位以及个人卫生许可申请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和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大型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有关放射诊疗行为进行查处;按职责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医疗卫生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检查、指导县区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公共卫生监督科  

拟定全市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包括托幼机构,但不含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划;依法对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和卫生监督,对规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市场监督,按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许可管理和卫生监督监测,按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全市涉水产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按要求做好饮用水污染等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负责对各种大型活动和重要活动的饮用水卫生进行卫生监督;按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全面负责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包括托幼机构,但不含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对违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调查处理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完成市卫计委卫生监督协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县区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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