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69620-8/20231108-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主体 | 发布日期 | 2023-11-08 |
文号 | 浏览量 |
单位全称 | 保山市地震局 | ||
办公地址 | 隆阳区海棠路东段 | 邮编 | 678000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综合执法机构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主要 执法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6.《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