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20240626-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
文号 | 保水许可〔2024〕18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润龙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龙陵县乡村振兴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020-530523-01-01-023927)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2024年5月12日,保山天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龙陵县乡村振兴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经评审组审查,评审结论为:方案编制基本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基本同意通过评审。你单位随后向本机关报送了修改完成的《龙陵县乡村振兴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龙陵县乡村振兴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保山市水务局关于龙陵县乡村振兴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保山市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