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20240626-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
文号 | 保水许可〔2024〕19号 | 浏览量 |
施甸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5月9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施甸县旧城乡水系连通工程(项目代码:2212-530500-04-01-746159)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2024年5月23日,保山天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施甸县旧城乡水系连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经评审组审查,评审结论为:方案编制基本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基本同意通过评审。你单位随后向本机关报送了修改完成的《施甸县旧城乡水系连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施甸县旧城乡水系连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保山市水务局关于施甸县旧城乡水系连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保山市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