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7-6-/2023-0214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3-02-14
文号 保水许可〔2023〕4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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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腾冲市许家田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腾冲市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云南省腾冲市许家田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2月10日组织专家在保山进行技术审查,2023年2月14日,你单位将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的《云南省腾冲市许家田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交我局,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云南省腾冲市许家田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正确,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相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云南省腾冲市许家田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我局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关于云南省腾冲市许家田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云南省腾冲市许家田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意见抓好建设管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避免水库溃坝;加强雨水情监测,保障抢险公路、通讯设施畅通;严格执行上级防洪部门的防洪安全计划。认真按照报告内容、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完善工程项目有关的防汛资料和责任制,层层落实,做到有备无患。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保山市水务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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