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20240115-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01-15 |
文号 | 保水许可〔2024〕1号 | 浏览量 |
保山瑞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保山市东河流域(保山坝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12-530500-04-01-436019)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2023年12月27日,保山天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山市东河流域(保山坝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经评审组审查,评审结论为:方案编制基本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基本同意通过评审。你单位随后向本机关报送了修改完成的《保山市东河流域(保山坝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保山市东河流域(保山坝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保山市水务局关于保山市东河流域(保山坝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 30个工作日之前向保山市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