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7-6/20240202-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4-02-02
文号 保水许可〔2024〕5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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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 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昌宁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122日向本机关提出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309-530500-04-05-791206)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124日依法受理。本机关于126日组织专家对《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勐波罗河昌宁县重点段治理工程本次治理范围北起隆阳区与昌宁县交界,南至姚关河汇口,本次河长62.11km。需治理段分别为柯街段、卡斯修复段、湾甸段,总长14.14km,治理河段长7.53km。柯街治理段起点为沙子河与东河交叉口(红泥坝北侧约700m处),终点为2#桥(联合桥),河长约3.16km,治理河长2.07km;卡斯修复段位于卡斯河桥下游(省道S322690m顺河左岸,河长约1.05km,治理河长0.20km;湾甸治理段起点为湾甸平田新村西北侧约400m,终点为姚关河汇口,河长约9.93km,治理河长5.26km

二、同意洪水影响评价对象为:(1)治理河段:本工程需治理段分别为柯街段(起点为沙子河与东河交叉口(红泥坝北侧约700m处,东经99°2720",北纬24°5834"),终点为2#桥(联合桥,又名新村桥,东经99°2700",北纬24°5718"))、卡斯修复段(卡斯河桥下游690m顺河左岸(东经99°2421",北纬24°4724"))、湾甸段(治理段起点为湾甸平田新村西北侧约400m(东经99°2046",北纬24°3546"),终点为姚关河汇口(东经99°2119",北纬24°3120")),总长14.14km。左岸堤线总长14.39km,治理总长3.97km;右岸堤线总长14.27km,治理堤线总长4.89km,包括新建堤防、护岸、护脚。(2)施工围堰:本工程采用采用纵向、横向围堰相结合的方式挡水,围堰内采用水泵抽排水。(3)施工临时交通道路:本工程新建临时施工道路4.3km,路面宽4.0m,厚0.20m,泥结石路面。(4)桥梁:本次治理段共涉及4座桥梁,均为钢混结构,其中,1#桥地理坐标:东经99°2722.05,北纬24°585.63″;2#桥地理坐标:东经99°2700",北纬24°5718"3#桥地理坐标:东经99°213.47,北纬24°3353.77″;4#桥地理坐标:东经99°2122.93,北纬24°3345.28″。

三、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本次河道治理拟定堤距为20.0127.46m;斜坡式堤型设计堤顶超高取0.90m,直墙式堤型设计堤顶超高取0.75m;布置排涝管共计13处,左岸8座,右岸5座,其中13个排涝口出口设拍门;堤型断面形式采用直墙式断面、直斜复合式断面;护坡采用雷诺护垫护坡;共布置22座亲水建筑物;河段利用河堤堤顶做防汛道路,防汛道路宽1.50m3.0m,为泥结石路面,路面厚20cm,路两侧设计C20混凝土路缘,路缘高40cm,宽30cm;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

四、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洪水影响分析的结论。

勐波罗河昌宁重点段工程建设对河流水文情势和河道特性的改变不大。在河道治理过程中,治导线沿现有岸线布置,河床不会发生河型转化和河道变迁情况。治理后,河道满足10年一遇设计标准,大大提高了河道的防洪能力,建设项目设计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河道枯期施工,流量较小,围堰设置在满足施工需求同时,不影响河道行洪;设计中根据冲刷深度预留了足够的防洪堤基础埋置,能有效的预防水流对河道防洪堤的冲刷,一段时间后,河床抗冲刷能力将与水流相适应,形成新的河床与水流的平衡关系,河势趋于稳定,工程建设对河势影响甚微;项目建设对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基本无影响。

五、同意《评价报告》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工程的建设对河道河势、防洪水位、行洪能力、行洪安全、防汛抢险、工程管理、其他水利工程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无需有关工程补救措施;但施工期仍要编制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加强施工管理,运行期做好洪水调度管理。

六、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合理安排,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工程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

(四)昌宁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保山市水务局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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