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2022-072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7-26 |
文号 | 保水罚字〔2022〕01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姓名(名称):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环城北路延长线龙祥酒店
经查,你公司建设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起点和接点发生变化,工程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线路长度的56%,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47个弃渣场,有46个未启用,只启用了K26+960号1个弃渣场;新增加了65个弃渣场,新增加了65个弃渣场均不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整个工程项目占地1015.97公顷,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未经原审批机关云南省水利厅批准。存在“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2021〕-1906)1份、《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保山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2021〕-2156)1份、《保山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保水责停字〔2022〕1号)1份、《保山市水务局限期改正通知书》(保水责改字〔2022〕1号)1份、《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1份、《保山市水务局现场调查笔录》1份,《保山市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被调查对象: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龙慧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陆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水保许〔2016〕132号)1份、《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PPP项目合同》1份、《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报告书及图集》1份、《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工程线路对比图》1份、《2021年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及》1份、《水土保持资料接收单》1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合同书》1份、《水土保持过程监测合同协议书》1份、《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服务JL1标段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1份、《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施工监理服务JL2标段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1份、《云南省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总承包1标合同文件》1份。共24份证据。
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无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第三款规定,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肆拾捌万元整(小写480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行保山新村分理处银行(户名:保山市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2050566036 )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