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40711-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案源线索核查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由案件办理机构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经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指定办案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确需延期的,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批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案源线索,由办案机构制作《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需立案查办的由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调查取证
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四、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草拟《调查终结报告》,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将《调查终结报告》《卷内文件目录》和案件材料移交审核机构审核。
五、进行案件法制审核
资料齐全、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审核机构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六、处罚告知
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收到退卷材料后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七、陈述申辩复核和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报分管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期组织听证。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
形成《复核意见》《听证报告》后,复核、听证人员应当将复核、听证材料交办案机构,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报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复核和听证情况。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通过法制审核和陈述、申辩复核及听证的案件,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
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意见或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合计十万元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公民(自然人)拟处以罚没款(含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合计一万元以上的;
2.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案件;
3.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拟对当事人处予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
5.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召开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案人员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方式送达。
十一、执行与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审批表》,经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10日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经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立卷归档
经审批同意结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及时按总局2号令要求装订案卷。办案机构将装订完整的案卷材料(含电子和音像档案)及时移交案件管理科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