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19-1126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文号 | 保市监发〔2019〕90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政办规〔20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以此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局各内设执法机构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监督抽检等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开的活动遵照本制度进行。
第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责和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等事中事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市局法制机构负责公开。
便民服务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市局行政审批服务机构负责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检查结果公示工作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市局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落实。
其他事中事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局各内设执法机构负责公开。
市局办公室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体发布信息的涉密审核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前主动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行政执法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四)行政执法程序。包括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六)“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权利。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八)监督举报方式。包括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内容。
(九)其他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八条 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九条 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以下行政结果也应当公开:
(一)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二)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四条 市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开;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应当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由相关业务科室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录入公示平台。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公示或者定期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局法制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局各内设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维护,按规定对信息进行调整。对发现已经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原实施公示的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局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数据错误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公示不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五)不按规定对错误、遗漏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更正;
(六)公布非本机关收集、储存、管理、统计和分析生成的行政执法信息;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执法信息;
(八)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