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32-1-/2019-1126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 2019-11-26
文号 保市监发〔2019〕90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章,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决定,都要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请本局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二)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他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涉及第三人利益且该第三人已在我局投诉或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凡属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均纳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二)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裁决事项主要包括:

(一)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严重侵犯,申请行政机关制止和申请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裁决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本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承办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局法规工作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市司法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其中,办案机构及其分管领导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法制审核机构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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