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20240201-00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采购招标 发布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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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采购第二次询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进行询价采购,欢迎具有相应服务和完成该项目能力的机构进行报价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

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管理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0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具有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且在属地劳动关系部门备案;

7. 保山市外投标人应在保山市隆阳区有分公司,有专人常驻保山负责具体业务,能提供相应服务;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人应提供的服务

1. 按我单位所提供的岗位条件和用工数量招聘、培训、输送劳务派遣人员。

2. 与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署《劳务派遣约定书》、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3. 必须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为劳务派遣人员在当地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负责办理缴纳、封存、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手续,接受我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的监督。

4. 必须按协议约定时间及每月劳务费明细表的实际金额全额发放工资至劳务派遣人员相应银行卡,并将工资发放情况表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表返至我单位。

5. 协助我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劳务派遣人员服从我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保守我单位的业务秘密。

6. 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入职、离职手续;建立、保管人事档案;出具合法证明材料等。

7. 劳务派遣期间,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中标人承担。

8. 劳务派遣期间,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况,中标人必须根据我单位要求更换工作人员。

9. 招聘、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无禁忌病,思想表现好,身体健康;

2)年龄控制在1850岁,特殊岗位年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

3)我单位有其他要求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项目采购内容

5人以内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0元,按服务相同价格最低确定服务商。

、询价响应相关事宜

1. 请投标人认真查看“投标人应提供的服务”,一经报价视同为投标人能履行“投标人应提供的服务”;

2. 询价响应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与我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在劳务派遣服务方面能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关资料;

3. 截止时间:2024260900分(北京时间);

4. 地点:询价响应文件密封后询价申请人应安排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至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保山市隆阳区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B7楼),逾期送达询价响应文件或未能送达指定地点的询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875-2136316

地址:保山市传媒大厦B2号楼7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室




保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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