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5-X-/2021-121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我局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基础上,于2021年11月5日会同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昌宁湾甸兴茂农特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现场审查,所建设屠宰厂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条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复函同意设立昌宁湾甸兴茂农特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现将检查情况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2日,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联系人:李智平 电话(传真):0875-2237639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