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5-X-/2021-112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9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20〕18号)、《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1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发〔2020〕18号),现就我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权限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0〕16号文件下放市级后,市级以保政发〔2020〕18号文件下放县级,下放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由县级农业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55号)等有关实施细则文件中规定的由州市级农业农村(兽医)主管部门承担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等工作职责,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
二、原省级、市级已核发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单位,经营范围均为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应由企业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变更。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加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督促兽药经营企业规范设立柜台、仓库,落实“兽药二维码”查验、“云南省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的数据上传追溯等制度,合法合规经营。要从严查处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兽药市场健康秩序。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