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7-6/20240222-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河长制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4-02-2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河长办、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要求,切实推进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23〕9号)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须基本完成有管理任务需要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此项工作,我市已严重滞后,截至目前,隆阳区、腾冲市已基本完成,施甸县、龙陵县和昌宁县尚未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全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必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划定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明确,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的河湖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湖,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3.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要明确具体坐标,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可根据河湖功能因地制宜确定,但不得小于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并与生态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二)确保应划尽划
各县(市、区)须再次复核,进一步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划定工作应遵循以满足管理需要为目的原则,凡是有管理任务需要的河湖,不论大小均应划定管理范围、明确管控边界。同时,结合水利应用门户(https://mh.mwr.cn/)中纳入河流管理和山区河道管理的河流,再次复核县(市、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统计表(附件1),纳入水利应用门户河流管理和山区河道管理的河流原则上必须划定管理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明确纳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名录的河湖,并于2月29日前,将县(市、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统计表(附件1)报市河长办。
(三)公告划定成果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各地应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在已有的河长公示牌上标注河湖管理范围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埋设界桩。
三、工作调度
全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通报实行月调度,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4年度河湖长制责任考核。请各县(市、区)按照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划定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河长办。联系人及电话:杨澄坤,2225355;电子邮箱:bshzbgs@163.com。
保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