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7-6/20240205-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水务局
公开目录 河长制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2-05
文号 保河长组发〔2024〕1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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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坚决扛实 河长河湖保护治理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好河湖长制制度优势,坚决扛实各级河长责任,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实河长责任

市级河长要带头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高做好河湖长制工作的政治自觉,坚决扛牢河湖保护治理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追根溯源、靶向治疗,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在加大巡河力度的同时,要把履职的重点放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层面上,决不能一巡了之,对问题“视而不见”,要统筹做好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共治

市、县(市、区)两级河长联系部门要认真履行河长联系部门职责,做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服务、协调、督办工作,压紧压实各项防控目标措施,切实把责任河湖管理好、保护好、治理好。

二、落实巡河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一)保证河长巡河频次。河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市级河长每个责任河湖每年不少于3次(其中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个责任河湖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个责任河湖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个责任河湖每周不少于1次。重要河段(湖片)、敏感区域,应适当加密巡查频次。

(二)落实“六看六查”巡河工作法。各级河长要以问题为导向,推动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在巡河过程中,以责任河湖目标水质为基准,完成“六看六查”巡河工作内容,统筹抓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对于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或有关部门报告。(“六看六查”巡河工作法详见附件1

(三)规范巡河流程。各级河长应按照巡河前准备、巡河时部门参与、巡河后问题交办和重要问题提级督办四个流程规范开展巡河工作。(市级河长巡河流程详见附件2

(四)保证巡河质量。各级河长在巡查河湖时,应开启“河掌云”APP实时记录巡河轨迹,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0分钟,里程不少于1公里;如责任河湖不足1公里的,则要全程巡查详细登记巡查情况。做到巡查轨迹覆盖到位、发现问题登记到位、处理问题解决到位。河长联系部门要服务河长建立巡查监管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河长巡查过程、组织研究、解决问题、违法查处等各环节的文字、图表、音像视频等资料要及时登记造册、立卷归档并抄送同级河长办备案

、坚持依法管理,强化考核问效

各级河长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当好河湖“代言人”和“守护者”。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深化河长、警长、检察长“三长治河”工作机制,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机关职能优势,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河湖长制考核制度,对河湖长考核到个人,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在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强化日常管理,加大信息报送

各级河长要聚焦河湖岸线空间管控及“四乱”等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遏制问题增量。市河长办按月开展工作情况通报,将问题突出河湖及河长公开曝光并提级督办完善考核办法,推动考“材料”、查“痕迹”向重点考成效、看“潜绩”转变。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县(市、区)河长办要及时报送河长巡河动态、典型经验或案例,并分别将市级河长、县级河长巡河履职情况及河湖问题整改成效,按季度于每年325日、625日、925日和1225日前报市河长办。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赵建文,2225355;电子邮箱:bshzbgs@163.com


附件:1.“六查六看”巡河工作法

2.巡河流程

3.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保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241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六看六查”巡河工作法


河长在巡河过程中,要开展六看六查”为主要内容的巡河工作,以入河目标水质为标准,重点看河流水体是否变浑变浊,看入河排口是否变色变臭,看河流是否存在垃圾,看河流水质是否出现下降,看河流是否有生态流量,看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和部门是否履职到位,重点查污水、排污口、垃圾、农业面源污染、水土保持和河流生态流量的管理保护及治理等工作,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及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六看”具体内容

一看河流水体是否变浑变浊看河流水体是否有明显异常,河流两岸是否存在采矿、采石、采砂等影响河流水体的情况。二看入河排口是否变色变臭。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现象,是否存在雨污不分流、污水错接、漏接情况汇入入河排污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三看河流是否存在垃圾。江面、河面是否存在漂浮物和倾倒垃圾情况,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河底是否有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是否存在农业生产垃圾乱丢情况,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四看河流水质是否出现下降。看河流水质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总磷和氨氮等指标超标、致使水质下降或变劣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水质的问题。五看河流是否有生态流量。水工程下游河段是否存在减水、脱水情况,是否足额泄放生态流量。六看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和部门是否履职到位。各级党委政府是否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主体责任,河湖保护治理措施是否落实落地,河(湖)长制各项目标任务是否按期完成;下一级河长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履行巡河职责,是否在提高巡河质量、全力发现问题和推动问题解决上下功夫,是否把管河治水向岸上及流域拓展,是否认真研究对策措施,是否对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是否推动河长制各项任务落实见效;各部门是否认真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各项工作,河长联系部门是否充当好河长的“参谋助手”,是否协助河长做好联系河湖保护治理推进的日常联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六查”具体内容

一查污水。查污水治理是否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水收集配套管网是否覆盖到位,污水是否未经处理或未达标直接排放,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维护是否到位。二查排污口。查工业污水处理情况,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审批是否合法合规,排放形式和排放量是否按照审批执行,排污口监管是否到位。三查垃圾。查河流管理保护制度和执行是否到位,日常保洁是否及时,沿岸径流区垃圾收集处理是否覆盖、是否还有死角,城市、集镇、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是否有效运转。四查农业面源污染。查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是否到位,农药、化肥减量化、科学化施用是否严格执行,畜禽粪污是否得到有效处理利用,是否开展秸秆和农膜回收利用。五查水土保持。查径流区是否存在乱采乱挖行为,生产建设项目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是否存在违法开挖及乱弃乱倒行为,是否有序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通过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森林植被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六查河流生态流量。查上游水工程是否设置生态流量下泄设施,是否安装生态流量下泄监测设备,是否按照规定核定基本生态流量,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与实际下泄是否一致,是否接入监控平台监管,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出现故障及时修复,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附件2


保山市市级河长巡河流程


市级河长应按照巡河前准备、巡河时部门参与、巡河后问题交办和重要问题提级督办四个流程开展巡河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细化县(市、区)、乡、村三级河长巡河流程。

一、巡河前准备

  (一)实地调研收集问题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在河长巡河前,要深入实地调研,收集责任河湖问题,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问题:

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和市总河长交办的问题;

2.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报的突出问题;

3.征询县(市、区)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4.各类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问题;

5.市级组织排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市级河长前期交办但未整改完毕的问题。

形成问题清单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及时收集河湖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底前形成问题清单。市级河长巡查调研前根据需要随时补充完善。

  ()制定巡查方案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服务好市级河长,拟定巡查调研时间、河湖问题点位、拟解决的问题及其牵头部门等,形成巡查调研方案报市级河长审定。

二、巡河时部门参与

  ()掌握情况

市级河长巡河时,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应通知县级河长、问题清单涉及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巡河。县(市、区)级河长及相关单位应向市级河长汇报本河段(湖、库)河湖管理工作及相关问题情况。

  ()协调处理

对能够现场办公解决的问题,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向市级河长提出建议,根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明确牵头部门、任务分工和整治要求。

对问题体量大、沉积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整改成本高等重大问题,市级河长召集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级河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措施,形成整治方案。

三、巡河后问题督办交办

)督办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根据市级河长在现场办公或专题会议上确定的事项制定督办文件,报市级河长审签后印发督办。督办文件应明确具体任务、整改牵头部门、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交办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对市级河长巡查调研交办的问题实行销号闭环管理,并将问题整改销号的情况及时报送市河长办。对已完成整改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整改时限后7日内向市级河长联系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县(市、区)要向市级河长联系单位书面说明原因、下步措施和整改时限。

市河长办汇总相关情况后报市级河长审阅。

  ()总结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每年1120日前形成市级河长河湖巡查工作报告报市河长办,市河长办每年1220日前汇编全市市级河长河湖巡查工作报告后报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审阅。

四、重要问题提级督办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对未整改完成、久拖不决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指导,经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报请市级河长约谈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县(市、区)河长、总河长。


附件3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水利部20215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严格遵循《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类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各地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定各级河长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

  第四条 各级河长湖长要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五条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七条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总河长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省级河长湖长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湖长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总河长牵头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因地制宜牵头建立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持召开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政策措施,审议相应河湖治理保护方案,协调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安排年度重点任务;指导督促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履行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同志或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参加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要加强与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河湖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 乡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指导监督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第二节 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第十七条 总河长、各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原则上,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具体要求由县级及以上总河长结合实际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巡查调研前,可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暗访,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乡、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湖片),有关河长湖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三节 整治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问题自查自纠,省、市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抽查检查,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

  乡、村级河长湖长结合日常巡查河湖,及时上报巡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

  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作出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河长湖长、部门(单位)限期组织整改落实。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针对问题体量大、沉积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整改成本高等河湖重大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措施,协调统一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加强对河湖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适时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随机性抽查,重大问题蹲点检查,指导完善问题整治方案,督促限时整改落实。

  市、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限时完成问题整治任务,加强跟踪检查,严格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乡、村级河长湖长要积极协助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河湖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实施系统保护和治理修复的,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要指导督促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分步推进实施系统治理。

第四节 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最高层级河长湖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

  第二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未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各行政区域河长湖长按照“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组织与相关地方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协调统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

第五节 组织总结考核

  第二十八条 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长湖长、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每年听取或审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公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完成且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激励;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总河长、河长湖长及时约谈提醒或提请问责被考核对象。

  第三十一条 总河长审定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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