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130195-9-13_A/2015-1116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发展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5-09-24 |
文号 | 保卫计发〔2015〕325号 | 浏览量 |
各县区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审批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经修订后的《保山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保山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2012 —2015年)
为加强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计生资源,到2015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2011-2015年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暂行)》和《云南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件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保山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特修订本规划。
一、医疗卫生机构现状
2011年底,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282个,其中,综合医院19个,中医医院5个,专科医院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站)6个,乡镇卫生院79个,村卫生室906个,门诊部(含诊所等)24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各6个,采供血机构1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4个。实际开放床位7812张,其中,综合医院4101张,中医医院515张,妇幼保健院132张,专科医院35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2张,乡镇卫生院2607张。卫生人员10601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487人,乡村医生3031人,其他技术人员257人,管理人员308人,工勤技能人员518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有医生(指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下同)2835人,注册护士2176人。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2.57人,每千人口医生1.12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0.86人,每千人口床位3.09张。
2011年度,全市总诊疗人次1139.61万人次,其中:综合医院170.34万人次,中医医院38.80万人次,中西医结合医院0.47万人次,专科医院2.07万人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24.04万人次,村卫生室585.2万人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8.69万人次。收治住院病人156871人次,其中:三级综合医院41252人次,二级医院89311人次,一级医院26308人次。
二、存在问题
一是卫生资源总量不足,人均占有量偏低。2011年末,全市总人口254.2万人,每千人医生1.12人、注册护士0.86人、床位3.09张。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0.28人、0.27人、0.66张,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73人、0.79人、0.71张。
二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除市政府所在地隆阳区城区设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其他四县区均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我市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由乡镇卫生院改制而成,并能够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4个。从业人员13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22人。2011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病床82张,出院3013人,门急诊140641人次。
三是农村卫生工作基础依然薄弱。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尚未完成,全市906个村卫生室中有367个需要进行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尽管经过多年投资建设,但投资少、标准低、设施不完善、功能不配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卫生院职工周转房一直未得到解决。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由于投入较少,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较差。
四是农村卫生服务能力较低,与医疗服务需求差距较大。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4281人,在职在编人员3805人,空编476人,内部合同用工1220人,占实有人员的24.28%。乡镇卫生院拥有卫生技术高职10人,占高职总数367人的2.72%,中职267人,占中职总数1573人的16.97%。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缺员缺编严重,尤其缺乏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缺乏业务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人才素质整体较低。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差、待遇低,队伍难以巩固和提高,公共卫生工作落实难度大。
五是民营医疗机构活力不足,发展缓慢。全市有民营医疗机构14个,设有床位870张,占全市床位总数的11.14%,从业人员1516人,占卫生从业人员14.3%。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201人,占全市卫生技术人员18.51%。2011年收治住院病人24630人次,总诊疗418057人次,分别占全市住院病人总数的15.7%,诊疗总人次的3.67 %。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卫生计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通过完善机构设置、加强基础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培训专业队伍等措施,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技术先进、服务便捷,与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贯彻落实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不断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贯彻落实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农村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可及性原则。坚持以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纽带、村卫生室为网底的服务体系,合理分流病人,确保患者就近就便就医。积极探索县(区)乡联合办医模式。
(三)保基本原则。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四)公益性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五、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一)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医院设置:综合医院9个,其中:市级2个,隆阳区、腾冲县各2个,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各1个。中医医院6个,即市中医医院和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各1个。设置精神病专科医院3个,即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民政精神病医院和腾冲县安定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6个,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7个。其中,隆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5个;施甸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腾冲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龙陵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昌宁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个。
3.乡镇卫生院设置:乡镇卫生院81个,其中,中心卫生院30个,一般卫生院51个,乡镇卫生院分院4个。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妇幼保健院设置:妇幼保健院6个,市妇幼保健院和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妇幼保健院。
6.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卫生监督局6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和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7.紧急救援网络设置:急救机构6个,市紧急救援中心,挂靠市人民医院;各县区设急救站,挂靠县区人民医院。
8.传染科设置:传染病防治机构6个,市人民医院设置市级传染病区,各县区人民医院设置传染科。
9.中心血站及输血科设置:市中心血站1个,各县区设置储血点各1个。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置输血科。
(二)民营(含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医院设置:各县区可分别新增二级综合医院1--2个和不同的专科医院,同一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专科医院。除县城所在地的镇以外,各乡镇可分别新增一级综合医院1个。
2.个体诊所设置:个体诊所原则上按人口比例设置。保山中心城区和腾冲县城区按每1万人口、其他县城按每0.8万人口、乡镇按每0.5万人口设置1所个体诊所,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体诊所要合理布局,按核准地点开设。
(三)企事业单位医务室、门诊部等设置
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学生)服务的医务室、门诊部,卫生所、卫生保健所等,原则上按城区500名以上职工(学生)、农村按300名以上职工(学生)设置1个。
(四)村卫生室设置
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村卫生室,实行乡(镇)村一体化管理。
六、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设置
(一)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设置主要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功能定位、医疗服务需求、现有床位使用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确定。
(二)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标准床位,不含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等。
(三)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确定的配置总数,对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进行合理配置。民营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数要纳入配置总数控制范围进行规划。
(四)床位数量标准。到2015年,经过弹性系数调整后,全市每千人口病床数配置标准应达到2.67-3.5张,全省床位数量控制在9198张以内。
(五)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确定的配置总数,对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进行合理配置,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民营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数要纳入配置总数控制范围进行规划,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总量的20%左右。
(六)床位结构标准
城市和农村的病床分配按4:6配置。2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配置按照国家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执行,日门诊(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按照3:1来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观察床和康复病床,其总量控制在城市病床的30%以下;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观察床,不设病床。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数按3:7配置,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按照国家颁布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执行,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为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财政、民政、社会保障、规划建设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组织和协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严格依照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将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投入,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多元化办医模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医疗卫生计生的经费投入,保证城乡居民医疗的公平性、可及性。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医疗投入政策。提高政府的投入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为使医疗资源做到合理布局,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在政府有效投入的前提下,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落实好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消除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理顺管理体制,调整资源结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具有行业管理权。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个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时都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要求,并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整和管理,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就医,使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向社区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预防倾斜。
(四)强化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卫生计生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计生资源配置,逐步建立起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区域性医疗服务新体系。
七、规划的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由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召开规划评估会,对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修订和完善,经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结束对本规划进行全面修订。
八、附则
本《规划》由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